梅州市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16 浏览次数:3355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规定,现就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二、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应告知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气象局

2014年11月24日

梅州气象局关于防雷装配设置审核的公告附图